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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程序选择权维护自身权益
2020-04-20 08: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段明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立了一系列诉讼权利。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行使程序选择权等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笔者对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相关规定进行梳理认为,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有八项基本诉讼权利,通过保障其诉讼权利,可以有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被指控的罪名及证据、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享有知情权。而国家机关则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与了解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一方权利的维护。

  二是律师帮助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完整的辩护权利,可就罪名、量刑问题进行自我辩护。同时,为了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刑事诉讼法还创设了值班律师制度,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73条、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等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三是认罪认罚权。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以拒绝认罪认罚;既可以对全案事实认罪认罚,也可以对部分事实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四是从宽处理权。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虽然“可以”从宽意味着并非必然从宽,但它暗含了条文的导向性,即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没有特殊理由的,都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从宽处罚。因此,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绝不是司法机关的“恩惠”,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体现。

  五是程序选择权。程序选择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认识和意志,是否同意适用某种具体程序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第215条规定,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23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有同意或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权利。

  六是量刑协商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和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理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规定的前述程序,实质上是控辩双方就案件处理意见进行协商的程序。因为所谓“协商”,是指“共同商量以便取得一致意见”。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重大区别,在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被告人可以就指控的事实、罪名、罪数、犯罪形态、共犯地位、量刑意见等与检察官进行广泛的“协商”。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协商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主要是量刑协商。至于罪名和罪数,不得进行协商。

  七是公正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238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根据这些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独立、公正的审判。因此,依法获得独立、公正审判的权利,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推定性权利。

  八是救济权。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受到侵犯时,有获得救济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有以下救济权:一是在起诉前享有反悔权。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的反悔权体现在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二是在审判阶段享有反悔权。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反悔权主要体现在否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三是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被告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有权提起上诉。

  (作者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