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盐城监狱罪犯顾某某脱逃案件提起公诉,并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罪犯顾某某 ( 盗窃罪,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 ) , 1993 年因犯盗窃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6 个月,刑期自 1993 年 9 月 25 日至 1997 年 3 月 24 日止, 1994 年 1 月 11 日投送盐城监狱服刑。 1994 年 5 月 12 日下午,顾某某在菜园劳动时,利用现场无民警直接管理,乘隙脱逃,脱逃 24 年之久 。 2018 年 6 月 27 日,监狱将顾某某抓捕归案。 2019 年 2 月 25 日盐城监狱以顾某某涉嫌脱逃罪移送大中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大中院及时对监狱侦查部门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了 26 条补充侦查意见,由承办员额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进行逐一交流,并协助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正确引导侦查工作。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查起诉,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充分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补充强化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以顾某某构成脱逃罪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前,检察人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与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公诉词,并参与法庭调查、质证等程序。 公诉人认为顾某某脱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 顾某某具有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法定从轻情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顾某某提出了量刑建议。由于检察人员庭前准备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法庭依法采信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和公诉意见,并表示被告人顾某某在服刑期间故意脱逃,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期对顾某某脱逃一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