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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单方赠与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3-05-31 15: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牛志云

  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不乏有配偶对婚姻不忠诚,擅自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第三者。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夫妻一方凭借转账记录向第三者诉求返还,对此该如何认定,实践存在争议。

  一、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转账金额大小来认定,金额较大认定为赠与,因该行为财产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应予以返还。如果金额较小,可视为出轨一方与婚外情对象共同生活的支出,不应予以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转账金额大小,该行为均侵犯了另一方所享有的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属,应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出轨一方与婚外情对象之间的转账往来、款项用途,原配并不清楚,要求其对款项用途作出举证将非常困难,故如果存在转账,应将所有转账视为出轨一方对婚外情对象的赠与,应予以返还,不论金额大小,均系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第三者向配偶转账的定性

  实践中,出轨一方和第三者通常存在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经营的情形,从而不仅是出轨一方向第三者转账,第三者也会向出轨一方转账。对于第三者向配偶一方的转账应如何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第三者是否知晓对方婚姻状态,在此段感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明知对方处于已婚状态,仍与对方共同居住生活,互相转账,该款项就不应予以抵扣配偶向第三者转账的款项。如果第三者不知道对方已婚,属于被骗型的第三者,不存在过错,则其向配偶一方的转账应予以抵扣。另一种观点是不区分第三者在此段感情中是否存在过错,因为第三者向配偶转账的行为客观上也使得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增加,所以应抵扣第三者向配偶的转账。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内单方赠与行为侵犯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权,反之,第三者向配偶的转账应予以抵扣,而不能根据第三者是否知道出轨一方是否已婚、是否存在过错而加以区别对待。

  三、无过错方可否主张第三者全部返还

  对于无过错方主张第三者返还的数额,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况下,出轨一方也享有一半处分财产的权利,其转账给第三者的行为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有效,属于无过错一方的无效,故第三者应返还一半的财产。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未对财产予以分割,无过错一方有权主张全部财产,第三者应全部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因此出轨一方转账给第三者的款项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应全部予以返还。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