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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023-05-31 15:3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万亚楠  衡永金

  【案情】

  郭某系A公司员工。2020年8月,郭某上班时不慎被脱落的模具压伤左脚大脚趾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六个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A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7月通过电话及书面形式通知郭某复工或履行请假手续,但郭某均未回复,故自2021年3月份起A公司停发了郭某工资。2021年8月,郭某向A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当月公司复函告知劳动合同解除。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021年8月份至11月份期间,A公司因客观原因未停止为郭某代缴社保。后A公司多次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郭某退还公司为其代缴的社保费用未果。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退还社保费用。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为离职员工多缴了社会保险费,现公司要求该员工返还社会保险费的诉求,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如属于,是否支持?

  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代扣代缴,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多缴社会保险费用,造成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关系真实状态不符,离职员工收益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本案中,原告A公司为被告郭某多缴社保,被告郭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多缴社保费用的行为不能按照不当得利的关系进行处理,而应当由社保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理由如下:

  社保费用的主体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告知职工相关情况。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同时,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笔者认为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且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待遇的给付、监管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

  本案发生在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原告公司起诉被告返还的费用是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的费用,与劳动关系纠纷已无联系。据此,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能否返还,也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