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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应纳入司法裁判之我见
2023-05-31 15: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潘小维

  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其本质是法律的适用者和解释者。而价值判断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方法,适用法律不仅要在现行的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作出合乎逻辑的事实判断,更应该在探究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下作出利益衡平的价值判断。因此,法官在办案中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个案件,既解开案件的“法结”,也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力求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如何在司法裁判中进行价值判断关乎着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更关乎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胡云腾大法官在《办案五断》一文中指出,法官在对一个案件进行价值判断时,应当要从法律的目的价值、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诉讼的特有价值三个方面综合考虑。法官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价值,把握法条背后蕴含的具有社会普世性的价值观念,进而通过循循善诱的释法明理,作出温情与理性并存的裁判文书,引导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让司法裁判不再仅是个案审理的终点,而是走向群众内心的起点,积极引领社会良好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是彰显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价值理念所在。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胡田野在《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一文中指出,立法过程是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的过程,因此司法过程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既是法律适用的内在要求,也是纠纷解决的本质所在,更是获得社会认同的方式之一。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虽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直接援引的依据,但却是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比如“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正是对公平原则长期被司法实践滥用的一次有力突破,杜绝“谁死伤谁有理”传统观念,回归公平原则的立法之义,致力于追求权益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衡平,成功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当前民事审判最大的问题就是案多,法官办好案,并不是办“快”案,办“多”案,没有能动司法的理念转变,就会容易片面追求简单的案结事了,容易一案结而多案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司法审判不能只因循于法律条文,机械办案,就案办案。”法官在拿到案件时,不能一上来就是翻法条看看怎么判,也不能上来就被证据展现的表面事实固化思维,而应该深悟能动司法理念,立足人文关怀,秉持同理常情之心,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有良知的价值判断。

  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将价值判断主动纳入前置考量,综合情理法的有机融合,以“如我在诉”的境界感同身受当事人的切身诉求,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多一句“嘘寒问暖”,多一次全力以赴,多一份脚踏实地,收获的将不仅是当事人的一句“法官,您辛苦了”,而将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公平正义的真正认同。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