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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处理四对关系 做好民事数字检察
2023-10-30 09:08:00  来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贾端阳

  民事数字检察工作与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数字检察工作既有相通性又有自身特点。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做好民事数字检察工作应当统筹处理好四对关系。

  统筹处理好监督法定性与监督必要性的关系

  数字检察对于海量数据的筛查从横向上看有大量监督点可以筛查,从纵向上看又会发现基于单个违法点的大量监督线索。民事检察监督既要有量的合理增长又要有质的稳步提升,重点在监督的质效,因此不能对每个监督点、每条监督线索逐一监督,须结合监督的社会效果、裁判作出的司法政策和社会背景等因素,对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能单纯地为监督而监督。

  统筹处理好本地自主研发与系统学习借鉴的关系

  浙江数字检察“全省一盘棋”的模式保证了全省数字检察的规模、质量和影响力,但各地基本情况又存在差异。比如东部地区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可能会多些,可以发现大量的监督线索,西部地区婚姻家庭类案件占比较大,数字检察可以在这方面突破。各地检察机关要客观看待数字检察成功案例的监督效果,结合本地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立足自主研发数字建模,提供符合本地区特点可以复制借鉴的案例。

  统筹处理好法院司法数据与外部关联数据的关系

  数据采集是开展数字检察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监督的领域是特定的而不是开放的。因此,民事数字检察的数据需求呈现出“一对多”的特点。“一”就是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数据,“多”就是与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关联的数据,比如与执行相关的征信信息。从当前实践来看,需要批量的审判、执行数据,但目前检察机关调阅法院诉讼卷宗的制度未对批量数据调取作出安排,有必要加快建设法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尝试从外部关联单位采集数据,分析关联数据涉及审判执行活动的特征,比如查封期限超过三年的、限制出入境期限超过一年的,这些数据能够直接反映浅表性诉讼行为违法,但不能满足深层次监督的需求。

  统筹处理好线上数据筛查与线下调查核实的关系数字筛查手段是民事检察办案的辅助工具,解决的是线索发现问题,而线索发现只是调查核实的开始。线上筛查受数据来源、质量的影响,难以做到精确,筛查结果、筛查过程也不能完全当作证据使用,仍然要靠线下调取的实体证据定案,因此,对检察官调查取证能力的要求更高。民事检察官要练好线下调查核实的基本功,从而实现对案件的突破。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