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东红
近年来,数字检察在驱动民事检察高质效发展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线索。今年1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通过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发现线索并提出监督意见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和审判执行监督案件分别有71件、332件,分别占该类监督案件总数的52.2%、70.6%。在纵深推进民事数字检察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数字检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等配套工作机制,从而形成高效协同、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杭州市检察机关取得较好成效的“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涉赌博类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等民事数字检察项目皆成立了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有效整合全院力量,及时解决检察调查和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二)提升调查核实能力。通过数字检察建模输出的只是异常数据线索,要使线索最终成案,仍离不开民事检察人员充分行使调查权,运用融合的思维和方法对问题线索开展全面深入的核查。这对检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办理涉虚假诉讼刑民交叉监督案件中,杭州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实现了双向互动,既查实了刑事犯罪事实又纠正了不当民事生效裁判。但部分民事检察人员调查取证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推进民事数字检察集成化。由于数据资源等各种限制,民事数字检察开展初期选择了小切口建模的方式。比如,建德市检察院开始想搭建“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发现模型”,但因当时能够拿到的数据有限,只能搭建“涉社保终本执行类案监督模型”。之后,浙江检察机关陆续建模比对发现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是否有车辆、房产、公积金或股权等。在一个个小切口建模后,应推动同类别民事数字检察项目的应用集成,整合监督模型,形成重点领域类案监督的集成声势。
(四)进一步发挥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领域已达成了“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共识。针对数字检察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在社会治理层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民事数字检察若要发挥出更大功效,民事检察人员需要进一步增强敏锐性和责任心,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对办案中所发现问题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