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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诉讼监督中用好调查核实权
2023-12-29 10: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段文明

  今年5月,我院通过民事检察大数据监督模型筛查出一批确认劳动关系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面对真假难辨的原告身份和高度存疑的案件事实,经请示检察长同意,办案组决定依法启动调查核实权。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调查核实权适用的情形及措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是为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具有隐蔽性极强的特点,我院成功办理养老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组充分运用了调查核实权。比如,通过调阅被告某培训学校在民政部门的档案资料,查明该校教职员工的真实情况,确认该系列案件的27名原告均非该校教职员工;通过调取某培训学校印章刻制档案资料,查明加盖印章的案涉工资表均系伪造;通过审查判决书中所载明的某培训学校的岗位类别、勘查该校各部门办公场所及方位、分别询问27名原告,查明该27人对自己的工作环境并不了解、彼此之间互不相识、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学校主要建筑均不了解等情况,从而证实了该27人与某培训学校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等等。

  现实中,民事检察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还面临一些问题,譬如个别检察官仍习惯于传统的书面审查卷宗方式,在取证时仍面临调查对象不到案或消极配合甚至抗拒的情况;个别检察官在询问调查对象时不讲究方式方法,甚至存在“央求式”取证、片面取证等问题。为此,笔者建议民事检察官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要以“侦查思维”分析案情,多向具备调查核实经验的同志学习,敢于、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客观中立原则,把握职权边界,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获得证据,更不能“越俎代庖”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或代行当事人的权利,这既破坏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均衡地位,也造成了对审判权的不当干涉,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相违背。

  (作者系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