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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每案三问”
2024-05-30 11:15:00  来源:检察日报

  徐 佳  雒呈瑞

  在社区召开检察听证会。

  初入检察院,师父就语重心长地告诉我:“要办好案,必须做到‘每案三问’,问一问案结事了了吗?案中矛盾化解了吗?群众对案件满意吗?”如今,十年一晃而过,我办理的大大小小的案件已不计其数,每次接手案件,我都习惯性先问自己:除了打击犯罪以外,还能做点什么?案件会给背后的家庭、社会带来什么?想到当事人可能所处的境地,如果能给无辜被卷入案件的小家庭带去一丝温暖,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对我而言就是一种至高无上的褒奖。

  2022年农历腊月二十八,家家户户都沉浸在即将过年的喜庆氛围中,一个年近古稀的老人来到金店说要以旧换新,却趁店员短暂离开时,将柜台上的手镯藏在衣袖中偷走。第二天,店员盘货时才发现黄金失窃,急忙报警。民警根据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当天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找到了那个手镯,手镯上的标签还没撕下来。2023年3月27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最初拿到卷宗的时候,我以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身份引起我的注意——退休医生。翻看她的履历,看到很多患者拿着锦旗与她合影留念,我不禁纳闷起来:这每一面锦旗都承载着患者对她的肯定与信任,都在诉说她并不平凡的职业生涯,一直没有任何前科劣迹的她,怎么会成了犯罪的人呢?

  我们初次见面时,她心神不宁,精神状态很差:“检察官,我糊涂啊,本想在过年前换一个新手镯,没想到记错了自己手镯的克数,金店柜员告诉我还要再添几千块钱,我一时冲动就……唉,出事以后,我不知道失眠了多少次,懊悔了多少次,连五岁的外孙都问我‘阿婆,你怎么了’,我怎么有脸对孩子说呢!”

  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王某构成盗窃罪无疑,但怎么处理却一时让我为难。如果按部就班提起公诉,不用想,不仅她的退休金不保,还将背负犯罪记录,在子女埋怨声中懊恼地过完下半生。那作不起诉处理呢?涉案黄金价值2万元,不算小数目,谁又能保证她不会再犯呢?

  其实,现实中让我陷入两难的案件还有很多,通过招聘平台误入歧途的年轻大学生、为给孙子补充营养多次在超市偷肉的奶奶、因挪车纠纷打伤邻居的公交车司机……他们并非十恶不赦、恶贯满盈,有的人只是一时冲动、一念之差,但违法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情,法律惩罚了犯罪者,后果却常会连带了整个家庭承担。

  如何对轻罪案件依法履职,做到治罪与治理并重,更好地“唤醒”轻罪者,实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成为摆在我面前的一道难题。

  2023年6月,我院开始积极探索“认罪认罚+社会服务”机制,联合玄武湖街道在社区建立社会公益服务站点,为轻罪人员自愿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平台,我院根据服务完成情况,决定是否作出从轻处理。

  王某成了该站点的第一个社会服务志愿者。每天一大早,王某从家坐车一个小时,赶到社区的养老机构开展体检、义诊。原本120小时的服务时长就能满足要求,她做了180小时。时间一长,这里的老人都喜欢上了这个性格爽朗、认真负责的“医生”。

  社会公益服务做完了,但轻罪不是无罪。2023年8月10日,为了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我们在王某服务的社区召开检察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听证员结合案情和王某的社会服务表现,认为她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真诚悔过,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了让她真正从内心敬畏法律、敬畏责任,五天后,我们举行了一场仪式感满满的不起诉宣告+训诫教育会,检察官、听证员、办案民警、值班律师从不同角度对她做告诫和劝勉。王某深深鞠了一躬,眼含泪水哽咽着说:“谢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往后我还想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从2023年6月至今,在我院办理的轻罪案件中,有186人自愿参加了社会服务,服务时长累计超过7000小时,经过考察、听证等环节,我们已对180人作出不起诉处理,让他们回归正常生活。

  由此,我们也探索出了一套“处罚、教育、宣传、普及”全链条社会治理模式。被洗脑加入诈骗团伙的“宝妈”开始了网络反诈宣传,购买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小伙儿做起了城市保洁人、环保宣传者……

  这一路走来,他们从“违法者”变为“普法人”,从“犯罪者”成为“奉献者”,除了身份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心态的变化。社会服务有效激发了他们主动修复社会关系、争取回归社会的内驱力和行动力,同时以实际行动普法,帮助更多人避免因为不了解而触碰法律底线,这让他们感觉到自己的“回头”很有意义。

  案件有大小,但人生无大小,公平正义也从不分大案小案。作为基层刑事检察官,我们在办案时面对的不仅是公义法理,还有人间烟火,把执法为民的精神贯穿办案始终,用止于至善的工作追求去实现检察职能的最大价值,做一名有温度、有底线、有担当的法律守护者,这是我们正在做,并将一直坚持的。

  (口述人为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