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 申莉萍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有效监督纠正超标的执行行为,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民营企业权益的影响,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三批共8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成都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对某医药民营企业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入选。笔者结合办案实践,从以下三方面提出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是注重对企业生产资料类财产的保护,审慎评估执行措施的必要性、合理性。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合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充分保护民营经济的生机活力。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于被执行民营企业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关注人民法院是否选择了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影响最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实施执行措施。土地、厂房、设备等企业资产是维系市场经济运行及企业生产经营必备的生产要素,对此类财产实施执行措施,尤其要注意善意文明执行。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对某医药民营企业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中,经对债务和查封标的物价值的比较及对多项查封标的物价值的比对,发现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企业财产且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遂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企业土地的查封和股份的冻结,保留了对相关房屋的首查封。这样既确保了执行债权的实现,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受执行措施影响。
二是注重调查核实,准确区分财产属性认定执行债权,以精准履职护航企业发展。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准确界定执行债权金额和案涉标的物价值是审查衡量执行措施是否适当的关键。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一方面要全面核实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和已执行案款等数额,准确认定执行债权金额;另一方面要客观区分被执行财产的属性,如财产是否可分、有无担保、是否轮候查封等,结合评估意见,综合认定被执行财产价额。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对某医药民营企业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中,重点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状况、执行债权债务情况及法院查封、扣押情况进行审查,查明被查封的土地、房产均为首轮查封,评估价值2000余万元,且均未设立抵押等财产负担;被冻结股权评估价值5000余万元。法院的查封明显超出200余万元的执行标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为后续有效监督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是注重延伸“最后一公里”,“护企检察官”定向服务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应勇检察长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办理对某医药民营企业超标的查封执行监督案中,成都市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并与法院达成共识,促使法院及时解封,帮助企业恢复了生产。之后,“护企检察官”多次联系并回访该企业,定向提供检察服务,提振企业的经营信心。目前,该企业已将案涉土地作为载体,开发了大型医疗康养项目,企业经营与发展稳中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