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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路径
2020-12-24 13:00:00  来源:检察日报

  宋剑峰李光伟

  生态文明作为先进的文明形态,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践行,需要以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公益诉讼之中,切实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达成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这也是法治国家治理环境问题的主要路径。

  检察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特征有:诉讼角色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这是对原有民事私权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使的是“法律监督者”职权。检察机关在此类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等,不能完全套用民事诉讼法。例如,对于原告的自认,审判机关如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予确认;对于被告的反诉,审判机关不予受理。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生态环境领域的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主体所享有的,具体、整体、多层次性、有发展的重大环境利益。这种公共利益具有典型的现代诉讼特征,不仅包含传统民法上的有形的、物质的经济利益,而且涉及难以用货币衡量的健康、环保、审美等无形的、为多数人所享有的长远利益。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的形式对这种公共利益进行保护,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延伸和拓展。诉讼过程的专业性。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领域广泛,还是一种司法专业性和环境专业性的叠加。例如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鉴定、检测和取证都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复杂的专业性。诉讼请求的多样性。相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十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还可以提出针对被告的禁止行为,以及非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公共团体以及地方行政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环境污染的要求。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立法规定粗放、诉讼成本高昂、线索发现较难、调查核实偏弱、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

  三种方式相结合。为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坚持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相结合的方式,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的谦抑性,这既符合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又符合社会治理规律。同时,应当明确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是并存的关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代表利益、诉讼请求、实体权利义务等方面有别于具体受害人;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有权另行提起独立的诉讼,并可优先获得赔偿。两者并不冲突,既可以使公共利益得到更高程度的维护,又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和得以实现。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一是通过对刑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主动追根溯源;二是通过网络舆情、新闻媒体曝光案件以及个人举报等方式;三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组织等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多渠道获取线索并提高成案率;四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转交、转办的案件线索;五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检察机关知情难,信息数据采集与分析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效率。

  完善调查核实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专业性强、事实复杂,检察机关提起诉讼需要调查核实大量的证据,才能提高案件质效。完善调查核实权是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心,要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进行明确;以强制化措施进行保障,比如赋予检察机关一定制裁权,对妨碍调查核实的单位、个人,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此外,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化行使调查核实权,严格遵守法律底线,切实依法维护被调查核实对象的合法权益。

  构建多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要与行政机关建立协调机制,厘清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合理界限,与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等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与社会组织建立协调机制,既可以支持有资格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从社会组织中选聘环境保护专家及环境检测、鉴定专家作为专家储备库成员,为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建立上下协调机制。下级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上级检察机关予以备案审查,并支持和指导。按照检察一体化的办案机制,集中人力、物力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破解个别基层检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并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依托社会治理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化解环境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建立多元化的解决机制。依法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助力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以依法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主动延伸职能,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畅通联系渠道,健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构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协调治理新模式。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