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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究利害:苏轼决断民事二三例
2020-12-24 13:11:00  来源:检察日报

  沈玮玮 何天然

  苏轼素以文学上的造诣为后人所熟知,但其作为地方官的政治贡献同样不容小觑。苏轼历经北宋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曾在凤翔、杭州、密州等地任职,其间审断地方案件之经验对当下仍有所启发。

  嘉祐六年(1061年),苏轼被任命为大理寺评事、签书凤翔判官负责追缴百姓所欠官府之债务。此前官府依靠鞭打捆绑百姓之法催债,每日所得甚微。而且官府为了尽快完成催缴任务,肆意搜刮,甚至动用牢狱威吓,并且适逢朝廷大赦,也敢趁机勒索被关押的欠债小民,有钱行贿则释放,无钱行贿则继续关押。苏轼虽然无法彻底涤荡地方官场风气,但经过亲自详查,确认无辜关押者尚有225人,于是一面按照正常程序上报朝廷,一面又利用私人关系敦请主管官员蔡襄尽快解决。(《苏东坡全集·卷七十二·书十一首·上蔡省主论放欠书》)

  据宋人何薳所撰《春渚纪闻·卷六·东坡事实·写画白团扇》载,熙宁四年(1071年)苏轼任杭州通判时,曾审理过一起拖欠货款的官司。以卖扇为业的张小二因拖欠货款而被绫绢商控诉。被告并非有意拖欠,而是因连天阴雨,扇子无人问津。张小二无法回笼资金,更不用说盈利了,才会造成拖欠。苏轼在得知原因后,为了让张小二尽快履约,便利用自己的盛名为滞销的扇面作画题字,让原本只能作为纳凉消暑之生活功能的普通折扇,一跃成为奇货可居的艺术品,帮助张小二及时偿还了货款。苏轼此举感动了所有人,甚至有潸然泪下者。这种执法奉公、执政为民的审断风格正是达致古人所期望的“无讼”世界之理想方式。

  苏轼是从彻底消弭纠纷的目标来审判此类简易民事案件的,他认为民事判决的最终目的是让民间秩序重新回归和谐之境,判决容易,但如不立足于执行,便会再生事端。因为他向往的是“狱草烟深,讼庭人悄,无吝宴游过”的升平景象。(《少年游·端午赠黄守徐君猷》)只不过,此种立足于“执行难”的解纷之道在遭遇诉累繁重、标的额大的情形下就很难奏效。苏轼充分为两造考虑的“审执合一”断案思维,虽与当下推进“审执分离”的改革迥异,但身为通判的苏轼并非只是一州最高司法审判者,还是享有与知州连署权的一州最高行政决策者。因此,苏轼审案不仅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其要兼顾明辨曲直的法律效果和消弭纷争的社会效果之统一,这是北宋士人“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之本分。同样,元祐四年(1089年),他再次就任杭州知府时处理了一起盗用苏轼名号偷税案,经查系贫穷的南剑州(今福建南平)乡贡进士吴味道为节省赶考费用不得已而为之,苏轼不仅法外开恩予以释放,还特意写信嘱咐弟弟苏辙关照,可见仁者审案的仁心周全,此轶事被南宋人周左火右军收录于《清波别志》卷下。

  苏轼对民事事务处理的深刻出于他对小民百姓的深厚情感。面对百姓疾苦,他曾感叹道:“平生五千卷,一字不救饥!”(《和孔郎中荆林马上见寄》)同时,还与他为政处事之风格关联甚密。正如在徐州任上,所作《次韵子由送赵屼归觐钱塘》一诗言及“宦游无远近,民事要更尝。”不论身在何处,他定躬亲民事,实地调研,故其谋政多精确而睿智,施政多务实而高效。在扬州任上时,他亦经实地考察,冒着违背圣意的风险,上书要求废除仓法。正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吟诗作赋、托物言志与施政执法相通。精通于诗词文章的苏轼必然习惯于实地走访,才能获得灵感;对世事皆洞若观火,才能敏锐捕捉到生活表象背后的问题实质。钱穆对苏轼兄弟的评价最为经典:“他们(苏氏兄弟)一面对世务却相当练达,凭他们活的聪明来随机应付。他们亦并不信有某一种制度,定比别一种制度好些。但他们的另一面,又爱好文章辞藻,所以他们持论,往往渲染过分,一说便说到尽量处。”(钱穆:《国史大纲·第六编两宋之部》,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正是苏轼的亲躬体验才练就了对世事的深刻洞察力,能够对政务世务应对自如,虽然一生波折,但人格伟大;而又正是苏轼的过分渲染,才迫使他尽量追求理想,在不迷信律法制度的心态下,用礼义和情理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彻底解决纠纷,守护一方百姓。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