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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有效维护个人信息权益
2020-12-24 13:10: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驰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经被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和广泛征求意见,从而使该部法律向正式通过的目标更近了一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社会、互联网+、数字经济等宏观环境的巨大改变,个人信息权益在个人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变得愈发重要。既然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之一是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在该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积极发挥其特有职能,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这项重要新兴权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该部法律的完善积极建言献策。与之前正式确立个人信息权益法律地位的民法典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是一部“在民法基础上的行政管理法”,其内容虽有对民法典所规定个人信息权益的细化、延伸和补充,但本质上更侧重于强调各类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落实和监督机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职责性质和履职经验上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从如何创设和协调各类有针对性的监督主体、监督手段,以及如何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监督机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积极提出完善建议。此外,个人信息虽然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但同时也是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所依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大数据、数字经济等新兴技术和先进经济形态得以充分发展的重要基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重要任务,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从如何有效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安全与国家安全、个人隐私与社会发展等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尽量化解各种潜在矛盾的角度出发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二是在自身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树立榜样。个人信息保护法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在处理个人信息方面所应当履行的特殊职责,而各级检察机关无论是在办理具体案件,还是日常工作中都需要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因此首先必须保证自身能够深入掌握和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各项要求,同时尽快制定、完善适应自身工作性质和内容的内部工作准则,并加以严格落实,确保在各类检察业务中所处理的各类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相关案外人的个人信息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应该以最高标准来引领自身的工作,争取成为贯彻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表率,以自身行动向社会公众示范、宣传、普及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和意识。

  三是积极、妥善、合法办理各类侵害个人信息案件。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是检察机关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最主要方式。由于个人信息的内容极为丰富,且其受到侵犯的途径、手段和受害主体、受害程度极为广泛和复杂,因此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部门以及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都会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类的案件。检察机关既要从宏观上确立办理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整体政策和目标、构建高效的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也要根据各业务部门所涉案件类型的特殊性确定各自的具体工作机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在促进提升检察机关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意识的同时,也给检察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工作方向。检察机关不但要努力解决如何确保本法对域外涉案人的有效适用、如何在国际司法协作过程中协调各国在个人信息内容和保护标准等方面的差异等新问题,还要积极探索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有效监督技术侦查等措施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如何在民事诉讼中监督被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如何选择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最佳途径、如何确保未成年人案件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效落实等新领域。目前检察机关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所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在适用范围上还仅限于刑事检察业务,而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领域还缺乏针对性的规范文件,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这些检察业务领域内的具体办案规范、指引,辅之以筛选、发表相关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从而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理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最佳法律产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