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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学校足球训练受伤,责任谁担?
2020-12-24 13:06:00  来源:检察日报

  张卫清毛少飞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即便是中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也会想到用法律手段维权,那么,学生在学校受伤,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呢?

  案例:张某、祁某在学校足球队的日常训练中因铲球发生碰撞,导致祁某腿部受伤。祁某父母要求张某及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及学校拒绝赔偿,祁某将张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学校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官解析: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张某是否对祁某受伤负责。祁某受伤虽与张某的铲球行为有关,但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竞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祁某自愿参加足球队训练活动,且张某的铲球行为属于正常的比拼抢球,不是故意弄倒祁某。本案中,祁某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具有伤害其身体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证据证实张某在此次训练中存在严重犯规行为,故张某对祁某受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学校是否应对祁某受伤负责。事发时祁某已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学校应负一般过错责任。这时,祁某就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对于自己受伤存在过错。因祁某无法证明学校存在过错,所以在学校及张某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检察官小贴士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不论是侵权人还是被侵权人都要树立证据意识,以避免在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