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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正创新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20-12-24 13:02:00  来源:检察日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徐松

  

  徐松

  做好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要紧跟时代发展要求,对标对表人民群众在民生、民利、安全、环境、公平、正义等方面更高层次的需求,改进工作理念和方法,拓展法律思维和办案思路,发挥支持起诉匡扶正义、规制违法、明确价值导向、助力社会治理等规范、引领、教化作用,实现办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件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准确定位,明确支持起诉办理原则。要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及支持起诉的法律定位,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定位于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要明确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中不具备超脱于当事人的独立诉讼地位,因此,检察机关应始终保持平和、理性、客观、公正的办案原则和司法理念,及时疏导当事人情绪,引导其通过诉讼渠道处理纠纷,并对诉讼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是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通过对权利人的支持介入到民事诉讼,最终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整体平衡,从而促进社会治理,推动法治进程。

  二是突破思维禁锢,扩展被支持起诉主体范围。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以往在保护农民工、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上支持起诉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但不应将被支持起诉主体仅局限于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及时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引导权利人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利益平衡等法律原则和相关法律制度解决矛盾纠纷,使人民群众、企业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调整,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司法预期。对侵害公共利益,侵害当事人、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通过支持起诉来匡扶正义,积极修复被损害的权利和社会关系,增强人民群众、民营企业对依法维权的信心,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是全方位履职,多维度助力国家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工作是实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实现检察履职能力现代化和助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在预收消费款纠纷领域,检察机关在支持消费者起诉、促进群体性消费纠纷依法解决的同时,可以针对有关部门在预付消费款经营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监管部门提出指向明确、释法析理透彻、对策措施切实可行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经营者监管和对群体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在环境保护领域,检察机关在支持被侵权人起诉污染者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可以积极推动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健全监管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城乡生态环境和生活健康,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领域,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找准支持起诉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契合点、着力点,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民营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