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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及暴力讨债的行为认定
2024-02-29 1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高明存 杨源坤

  【案情】

  2019年6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周某安排徐某某自称小贷公司客服人员,以“额度高、放款快、无抵押”等话术为诱饵,通过向不特定人拨打电话的方式,筛选出有借款意向的被害人。为逃避网络监管,要求被害人在“今借到”“借贷宝”等网络平台填写年息为24%、实际年息高达1800%-3650%的贷款协议。并以审核个人信用为由,在向被害人隐瞒用途的情况下,通过QQ助手等软件进一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为后续发放、催收贷款创造条件。后被告人周某本人或指使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用上述微信或支付宝账号向被害人放款,并又继续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一人冒充公司多个财务,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恶意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虚增后的贷款时,被告人周某、徐某某利用上述微信、支付宝账号冒充公司客服人员、催收人员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或者以发送侮辱、威胁、恐吓内容信息等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周某、徐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一罪,还是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被告人客观上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后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垒高债务,设置种种套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还款远远超过其所借款的金额,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实施的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在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虚增后的贷款时,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电话、短信轰炸,或者发送威胁、恐吓等内容信息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套路贷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套路贷如何处罚,需要根据套路贷的手段来确定,本案中,被告人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钱财,后又存在暴力讨债的情形,以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国家打击套路贷行为的高压态势。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