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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轻罪治理体系应当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024-03-14 10: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朱木之

  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不仅要做好过滤分流的“前半篇文章”,将没有处罚必要的轻微违法犯罪案件过滤出去,也要做好跟踪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给予真诚悔过的人员洗刷犯罪污点的机会。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意义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近年,随着刑事立法进程日益加快,相应的轻罪犯案人数也在逐年递增。受我国“前科人员、打入另册”传统观念的影响,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无论罪行轻重都会终生携带“犯罪标签”,本人乃至亲属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受到区别对待和资格剥夺。“一朝犯罪、终生受制、祸及三代”容易引发对立情绪甚至社会戾气,将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前科人员推向社会对立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消弭社会矛盾,转化社会对立面。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轻微犯罪与重罪不加区分设定相同的刑罚附随后果,让其终生承受前科记录带来的不利,不符合比例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违良法善治的现代法治精神。轻微犯罪相较于重罪,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概率较低,重新融入社会可能性大。对占犯罪结构主导地位的大量轻微犯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减轻犯罪标签效应,是以良法促进善治、以善治支撑良法的有力举措,更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是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的内在要求。刑事司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推动“治理”向“治罪”转变,是刑事司法顺应犯罪治理形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的应势而为。“治罪”只是手段,“治理”才是目的。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是构建轻罪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轻罪治理水平和质效的重要方面。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形成感召效应,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和社会矫治功能,破解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治理难题,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设想

  笔者认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应当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适用范围。在适用罪名上,应当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在适用对象上,应限定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启动条件。对于故意犯罪的,需符合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五年内没有再犯罪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对于过失犯罪,时间可以缩短为三年。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以缓刑考验期满之日作为上述时间条件的计算起点。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的犯罪分子可以缩短相应的考察期限。

  启动程序。可以采取当事人申请启动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相结合的方式,启动前科消灭程序。由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走访所在社区、听取社会矫正机构意见等方式,考察判断当事人是否已经改过自新,是否满足消灭其前科的实质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形成报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当事人请求。当事人不服检察机关驳回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仍被驳回的,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判定程序。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消灭前科申请后,由法院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消灭其前科记录。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开听证。法院裁定消灭前科记录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所有相关档案资料、电子数据加密封存,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与前科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社会评价都将不复存在。消灭前科的人员没有向他人报告其前科的义务。法院裁定不予消灭前科记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保障制度。除司法机关因办案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经过审批程序可以查询前科记录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获取和披露已消灭的前科记录。经审批合法获取前科记录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获取的前科记录,不得违规披露相关信息。违规获取或者披露前科记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