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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完善之我见
2024-03-14 10:1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谢 钧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处理机制。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为行政复议调解被作为原则增添在总则部分,这一修订将有效推动我国行政争议化解格局向“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转变,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化水平,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新时代“枫桥经验”要求把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基于此,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应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完善。

  提高复议调解政治站位,树立制度形象。各有关部门全方位破除群众实现权利救济的制度障碍,方便群众多渠道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听取工作汇报,认真负责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发挥行政复议相比其他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优势,如程序简便、不额外收费等,推动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完善复议调解联动机制,提升解决质效。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将行政复议调解置于行政复议全流程,拓展了其适用范围。为配合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适用,应当组建行政复议调解专家库,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政法干警、人民陪审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村(居)委会等领域选聘具备影响力及调解经验的人员,优化行政复议调解人员结构,有效应对当事人的多元诉求。针对行政协议即将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带来的新挑战,对涉及宅基地纠纷、征收、拆迁、违法建设等案件类型,联合征收办、信访局等部门,采取属地调解化解的方式处置,妥善快速回应合理诉求,实现案结事了,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加强数字治理复议建设,促进平台搭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促进行政复议公开,提高工作效率。探索“智慧复议”建设,设置线上立案渠道,提供网上申请复议窗口,增加线上案件进度查询、复议决定文书公开等服务,将听证、调解工作纳入云平台,进一步方便当事人权利救济,拓宽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建立复议调解审查模式,防止调解滥用。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复议调解虽是原则性制度,却不是无条件地应用。复议机关必须加强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与监督,坚守“两个不得”所划定的法治红线,在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合法、自愿进行调解的同时,也防止复议调解制度的滥用。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有效弥合了行政复议的制度性不足,打通行政复议适用的难点、堵点,必须通过各方紧密配合、相互协作,依托统一的行政争议化解平台,扎实推进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现向“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行政争议化解格局的转变,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