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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规则运用若干问题
2024-03-30 14:19: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川大学教授 龙宗智

  建立指控证据体系须用好三大证据规则:一是印证规则,通过不同证据的协调一致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则和方法;二是心证规则,运用经验法则审查证据和事实,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则和方法;三是技证规则,采用科学技术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规则和方法。这三种证据规则包含若干具体的规则,属于集合式的证据规则。

  要用印证规则建立证据间和谐统一、指向一致的指控证据体系,同时要运用心证规则排除合理怀疑,有效检验指控证据体系是否符合法定证据标准,还要运用技证规则赋予科技证据证据能力,合理判断其证明力,实现客观有效的证明。这三大规则涉及很多内容,我在这里每一项只谈一个着重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印证规则的精细化、心证规则的多元化、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

  关于印证规则的精细化应用。最近我做了实证研究,研究后有两点意见,第一点意见是,无论何种案件,基本证明方式是印证证明。用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的规定来讲,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事实,这就是印证的适当定义。第二点意见是,印证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具有一定的笼统性、模糊性,它是多种证据协同关系的表达。

  为此,讨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印证和相似事实。他案事实能否作为印证证据,检例第180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案和检例第42号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均反映了这一问题。这个问题涉及相似事实证据规则,但相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应用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证据规则。将案外相似事实作为印证证据,在证据规则应用上有严格的要求,如案件基本要素的一致性、具有显著的特征、高度相似性等要求。

  第二个问题是印证与趋同性的问题。比如检例第65号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该指导性案例的要旨就是,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具有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不符合其交易逻辑,同时涉嫌账户的交易与基金公司的交易“高度趋同”。那么,这种高度趋同和印证是什么关系?这种高度趋同性是否构成印证?这就是要讨论的问题。这种印证可以界定为一种“契合”,与相同信息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印证不同,它是不同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以其契合性证明待证事实。

  就印证方法应用上,我将其概括为五种:一是同证,即相同信息共同证明;二是契合,即证据之间通过契合性产生证明力;三是聚合,即不同证据指向不同事实,不同事实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四是补强,即辅助证据单面支持主要证据;五是相似,即他案事实与本案事实的相似性形成印证。前三种是主要的印证类型,后两种是辅助的印证类型。

  关于心证规则多元化应用。心证规则与印证规则并用和互补,是建立指控体系的基本路径和方法。建立心证,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与印证规则注重客观、外部的情况不同,心证规则注重“内省性”,它建立在经验法则之上。

  排除合理怀疑概念的引入和运用对我国刑事诉讼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检验证据和证据体系的功能特征。但是心证规则应用存在标准不好掌握,在实践中分歧也比较大。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注意心证规则的多元化应用。

  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我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我把排除合理怀疑划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证据确实、充分匹配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证明的最高标准,也是刑事案件的定案标准;二是中端的证据标准,就是排除合理怀疑,但证据充分性即印证性有欠缺;三是中低端的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匹配优势证据标准;四是低端的证据标准,排除合理怀疑但证明不足,有反驳空间。

  如何具体运用呢?证据确实、充分匹配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诉法的要求。中端证据标准可以适用于认罪认罚轻罪案件,可以按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但同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辩护性事实和部分程序法事实证明,坚持优势证据,同时排除合理怀疑。某些孤证事实认定标准,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推定事实的证明程度和认定标准,适用低端标准。适用推定的情况下,基础事实有证据足以证明,但对推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此时使用不法推定。这种推定降低了证明标准,但显然也应当排除合理怀疑。

  关于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技证规则,涉及科技证据的使用及其方法和规则。科技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还包括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意见等。所谓开拓性应用,基础是科技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开拓应用,内容主要是对科技证据规则的开拓、发展和创新。

  技证规则的开拓性应用,首先是科技证据的开拓性运用。为了充分使用科技证据、合理评价科技证据,需要开拓性地完善科技证据的使用规则,包括证据能力规则。尤其是应注意进一步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对于构建证据体系的作用,包括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功能。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在限定条件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是典型的技证规则的开拓性构建,因为刑诉法没有规定这类证据。

  建立证据体系,在遇到鉴定意见欠缺或其不能解决问题时,应当进一步发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报告的作用。凡是不属于鉴定意见的专家意见,都可以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和法庭作证证言的形式举证,这就解决了证据资格与不能有效质证的问题。

  还有一点就是限制条件下确认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的证据能力。过去这种审查意见在规则上只有内部性,没有证据能力,对部分审查意见应当赋予其证据能力。不过,使用这种审查意见作为证据要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如满足相关性、必要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要件,应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等。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