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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明标准为核心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之构建
2024-03-30 14:19: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熊秋红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断丰富其内涵。先是强调要处理好控诉职能与侦查职能、审判职能、辩护职能的关系,后又注意到刑事指控体系与刑事诉讼体系的关系,紧接着又强调要完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的机制。但对于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含义以及具体要求,大家的认识总体上还比较模糊,需要进行清晰的理论解读。

  一、两个关键词:以证据为中心与刑事指控体系。

  以证据为中心转化成理论表述,其基本含义是要奉行证据裁判主义,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面向法院,对被告人提出刑事指控。这种指控不仅仅在对人之诉上,从一开始仅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扩展到量刑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扩展到强制医疗的申请等类型。后来更是发展到对物之诉,如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刑事指控从单一性到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因而形成了刑事指控体系。刑事指控是一个与审判对象相关联的概念,审判对象又可称之为诉讼客体。从刑事证明的角度来看,证明对象与诉讼客体呈现“一体两面”的关系。

  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都会提出诉讼主张,刑事指控是检控方提出的一种诉讼主张,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对自己提出的刑事指控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可见,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涉及检察机关的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从比较法的视野看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及其实现条件。

  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所需达到的程度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贯穿整个刑事证明过程始终。刑事诉讼主体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均需围绕证明标准展开。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与法院定罪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同一,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从刑诉法的规定看,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均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表述上看,检察院的起诉标准与法院的定罪标准具有同一性,均需达到最高的证明程度。从比较法的视野看,证明标准不仅涉及认定案件事实主体的心证程度,而且与证明程序密不可分。法定程序的繁简影响着证明标准的实现。在普通法下,审查起诉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繁简程度差异,导致在证明标准表述上存在差异,认定案件事实主体的构成(包括主体资质与人数)以及表决规则,也关系到证明标准能否实现同一。检察官对于起诉标准的把握,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与公诉程序的案件上存在差异。

  三、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客观化与主观化。

  2010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出现了越来越具体化的发展趋向。立法者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最为重要的证明标准,确立了一系列具体规范,将证明标准具体化、客观化。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和客观化不仅对司法人员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内涵,规范和约束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积极的作用,也为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遵循相同的证明标准提供了前提。以客观化的证明标准为指引,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就可以理解为构建以证明标准为核心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

  2012年刑诉法第53条正式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被视为我国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变革。排除合理怀疑是司法人员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后形成的一种主观标准,用来衡量案件事实认定者的心证程度。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具有弥补“证据确实、充分”之不足的可能性,规避实践中的机械司法。立法者引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是为了形成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但这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时可能会产生司法人员基于自身的实践偏好和知识倾向“选边站”的问题,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面临的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难题。

  四、保障刑事证明标准实现的外部机制建设。

  刑事证明标准的设置与定罪是一种反比的关系,证明标准设置得越高,定罪越难。在我国,始终强调要坚持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并且将这种最高标准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强调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保障证明标准能够实现的外部机制。

  对于最高检提出的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这样一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实际执行中都非常重视外部机制建设,比如,在证据收集上,重视引导侦查、侦检合作、侦查监督,以保障证据收集的全面性、客观性、合法性;在证据审查上,注重完善审查方式,引入听证式的审查机制;在证据运用上,重视案例指导、类案指导以及证据标准建设。同时,也很关注刑事证明方法的运用,比如,以人证为主、以物证为主、以科学证据为主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注重逻辑证明方法、实证证明方法、高科技证明方法的综合运用,将运用经验与运用科学相结合。此外,在办案理念上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强调“客观性证据优先”;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等。

  在提起刑事指控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对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把握,最终要受到法庭审判的检验。因此,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既要看到证明标准在其中的引领作用以及严格把握证明标准的重要性,同时更要看到加强外部保障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工作目标。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