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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模式下减刑、假释案件由谁来办?
2020-10-21 15:31: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以往派驻模式下,熟悉的面庞面对某批次成百甚至上千熟悉的案件,必然会“熟能生巧”,但是否会出现“熟能生懒”甚至是“熟能生腐”?程序上的不规范问题、隐藏在违规减刑、假释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能否被真正发现并得以纠正?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应当在巡回检察模式下引起重视,简而言之,应当解决好“人”的问题,即进一步理顺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谁来办的问题。

  一、办案主体需要进一步整合和优化

  “巡回+派驻”模式下,应当改变之前单纯的以派驻检察院(室)为单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模式,目的在于避免“熟人熟事,一团和气”。省级、市级检察院可以辖区内现有的派驻监狱检察力量为基础,进一步调整和充实减刑、假释办案队伍,对辖区内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实现“集中调配、协作共享、系统管理”。实践中,可结合辖区内监狱数量、案件基数等情况,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不同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可由不同办案组负责办理;必要时,省级院还可组织对辖区内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跨区域交叉办理;当然,按照当前“捕诉一体”模式,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也应采取“一竿子到底”的方式,某批次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开庭、裁定等环节均应有同一检察官办案组负责。

  二、专业素能应适应新形势下办案需要

  减刑、假释办案不可走过场,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能必须适应新形势下办案工作需要,有必要建立一支专业化减刑、假释办案团队,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强化对团队成员的培训力度。程序方面,监狱提请,法院审理、裁定工作的流程性规定必须全盘熟悉和掌握;实体方面,核心在于真正领会和把握好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标准,涉及减刑、假释源头环节的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等监督重点,其他如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审查等基础知识都是办案检察官必须熟悉和掌握的。

  三、新模式下司法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位

  狠抓司法责任制落实,办案主体需严格按照检察官职权清单要求,履行好每一环节的监督职责;遇有违规干预、过问、插手等事项的,必须如实记录和报告;如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严肃追责,确保“巡回+派驻”模式下减刑、假释办案取得实实在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