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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有温度,监督不含糊
2020-11-24 08:26:00  来源: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对监狱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和帮助更加规范的履行监管和改造工作职责,营造风清气正、严格规范的执法氛围。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在用好检察建议、纠正意见、查办职务犯罪等“利器”的同时,可以将监督关口适度前移,针对监管场所执法和监管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工作漏洞、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提示监管场所有效防范执法和监管风险,健全相关制度,促进刑罚执行公平,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比如针对一定时期社会上某类案(事)件多发、频发,或者发生的案(事)件暴露出明显的执法监管漏洞;比如在巡回检察和日常检察中,发现监管场所某些问题反复出现,提出纠正意见后虽经整改,需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再如发现监管场所的执法和监管活动虽未违反法律法规,但有可能出现工作漏洞或安全隐患等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示监管场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管工作,做到既“当下改”又“长久立”。

  提示的形式多样,口头、书面、法治教育等方式均可。以口头方式提示的,应在工作平台中予以记录提示内容,督促和落实情况。以书面方式制发检察提示函的,应严格落实职权清单要求,实行以院名义统一编号、统一签发、全程留痕,检察提示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说理充分、语言简洁、有操作性。还可以探索由资深检察官担任法治教导员,对监管单位民警、在押人员讲授法治教育课。比如针对服刑罪犯改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隐患,可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发生的真实案例,深入剖析服刑罪犯违纪违规屡屡发生的根源,阐明可能造成的后果,教育引导服刑罪犯以正确的方式走好改造之路,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再如围绕监督中发现的民警执法和监管方面的典型问题,着重分析当前不规范执法行为高发频发的重点环节以及表现形式,提出预防和杜绝工作不规范行为的对策,确保执法者正确行使权力,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

  开展检察提示工作不能“一提了之”“一发了之”,应当强化跟踪问效,应通过专项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等方式,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提示单位及时有效落实;督促落实工作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实地检察,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被提示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督促落实中,发现被提示单位存在不当或违法等情形的,应及时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予以纠正,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流程及时移送相关单位或依法处理。

  编辑:杨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