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晴 裴娅颖
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主要用以解决营运车辆在正规保险公司投保难、保费高、理赔难、手续繁琐等问题,具有风险补偿功能。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运输企业采用交通安全统筹等形式,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近年,我国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市场化运作加快,已经突破行业互助范围,参与主体从进行内部统筹的运输企业或组织扩展至以车辆安全统筹为主营业务的专门公司。该类公司不受保险法规制,不受国家金融监管局监管,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即可成立。实践中,该类公司往往通过使用“商业险”“理赔”等术语,混淆“统筹”与“商业险”的概念,以出具与正规保险公司的车险保单高度相似报价单等方式,误导车主将车辆安全统筹等同于车辆保险,并以低价为噱头吸引车主购买,部分大型统筹公司的统筹业务本质上已经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是因为缺少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导致出现金融监管部门无权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后监管,统筹公司更换“马甲”继续开展业务的无序状况,为社会安定埋下隐患。
为切实维护车主及被害人权益,促进车辆统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规制。
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监管。公安机关通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活动,紧盯“两客一危一货”,加大对超员、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降低货车事故率和造成的损害;对特殊车辆,如危化品运输车辆,做到全程不间断监管,对司机不规范操作、接打手机、轨道偏移、违规驾驶等行为及时提醒,切实扫除事故隐患;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指引,制定出台行业规范。
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利用交通运输协会了解会员企业、熟悉行业发展态势等优势,以辖区大型运输车队为重点,对辖区营运客货车辆参加安全统筹规模进行彻底摸排;对仅购买安全统筹服务的运输企业及车辆,及时登记造册,如实告知赔付风险,督促完善风险防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行业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尝试组织或实施车辆安全统筹业务。
建立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定期与法院民事审判部门沟通,及时掌握辖区客货运输车辆涉法涉诉的第一手资料;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信访等部门做好沟通、调解工作,简化审理流程,协同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司机、运输企业的负担,缩短赔付时间,加快恢复生产秩序,促进辖区运输行业稳定发展。
正反向协同发力,规范业务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车辆统筹领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通过开展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保险知识普及力度,引导运输企业、驾驶员增强对车辆安全统筹服务的认知,精准识别真假,在权衡利弊后理性购买相关服务,及时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