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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贷款转贷合同应为有效
2024-02-29 19:3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偶 见

  《江苏法治报》2024年2月20日《法学研究》版刊发叶运思、刘茂梁合写的文章《套贷转贷行为的认定》,提出“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自有闲置资金,如果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并对套贷转贷行为从借款项资金来源和套取行为两个方面如何认定提出了意见。

  笔者阅后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套贷转贷不仅违反了贷款合同约定,增加贷款风险,还扰乱金融秩序,涉及刑事犯罪,得追究刑事责任;但保单现金贷款具有其特殊性,保单现金贷款转贷合同应为有效。

  现金价值(Cash (Surrender) Value),亦称寿险价值、退保价值、不没收价值,是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早期支付的超过自然保险费部分扣除退保手续费后的金额的积累。在保险期限较长的人寿保险中,由于采用趸交保费或均衡纯保费制度,保单项下积累有一定的责任准备金,被保险人要求退保时,保险人从责任准备金中扣除一定的退保手续费,余额即作为退保金(亦称“解约金”)退还给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即使保单失效,投保人享用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也不受影响,故称之为“不没收价值”。

  保单现金贷款,也称为急需贷款,是指保险人以现金形式将保单部分现金价值预先支付给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若解除保险合同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贷款尚未归还,保险人得在所支付的退保金或保险金中扣除其本金及其利息。通常所说的保单贷款即为保单现金贷款。

  保单本身不为有价证券,而仅仅是保险合同关系存在的一种书面证明。最初,许多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贷款时须交付保单,以便将贷款协议附贴于保单之上。但保险人每批准一项保单贷款均收回保单加以批注,手续繁琐,费用较高,存在诸多不便。因此,现今的大多数保险人不再要求转移保单占有,而仅仅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以保单现金价值作担保的内容,即保险人贷款中的保单质押不同于一般质押之须转移质物或质权凭证之形式,而类似于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抵押担保。

  保单贷款这一术语的使用并不恰当,因为保单贷款并非真正的“贷款”。一般贷款是指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两者签订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保险人保单贷款与一般贷款的区别在于:在保险人给予保单贷款时,投保人并未许诺将来偿还贷款。更准确地说,保单贷款是保险人将最终必然要支付的款项预付给投保人。因而,保单贷款并未使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形成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保单贷款逾期不还,保险人不具向投保人追讨的权利,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贷款:(1)保险人有权在支付退保金之前,从保单现金价值中扣除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利息,因此,即使投保人不偿还保单贷款而选择退保或听任保单失效,保险人也没有损失;(2)保险人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从死亡保险金中扣除未偿还的贷款和利息,因而,即使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仍未偿还贷款和利息,保险人也不会遭受损失。

  虽然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保单现金贷款借用了“贷款”一语,但正因为现金价值具有不没收性,原本就属于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所有,保单现金贷款仅不过是保险人以现金形式将保单部分现金价值预先支付给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倘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将该资金提出转借予其他人使用,其仍系投保人或保单所有人的自有资金,故转贷保单现金贷款行为不违规,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