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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行刑衔接问题探析
2024-02-29 1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薛金阳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激增后逐渐平稳,最近几年已成为基层检察院数量最多的刑事案件。醉驾处以实刑呈下降趋势,这与认罪认罚制度以及慎拘、慎捕、慎羁押的政策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上,仍旧面临着挑战和考验。由于“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具有行政与刑事双重违法性,在执法程序上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只有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保障行政权与司法权有序行使,才能有效打击“醉驾型”危险驾驶违法犯罪。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一些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判处免刑的醉驾案件当事人未受到行政处罚,反而比受到行政处罚的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罚更轻。对醉驾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是否甚至能否再按照酒驾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存在分歧,对其再作行政处罚、处分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统一执法认识。“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因处罚目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两者竞合时便不再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既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以刑代罚。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审查是否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跟踪监督处理结果。

  校准处罚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经作出吊销被不起诉人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但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被不起诉人,也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给予相应的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或由相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情况。

  建立制度规范。一要组织对醉驾不起诉案件开展定期清查,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及时通过检察意见向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告知,并跟踪监督处理结果。二要探索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理工作机制,通过明确移送需要接受行政处理的不起诉案件范围、借力公开听证促进依法精准提出检察意见、积极协调解决后续处理中遇到的难题、跟踪推进行政处理落实落地等相关工作举措,以实现处罚闭环。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