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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思考
2024-02-29 1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江 婷

  近年,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细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律,可以发现大多数系由不良行为发展到犯罪行为。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早期预防、提前干预非常必要。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构建了层层递进的未成年人矫治措施体系,矫治强度不断升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了分级,即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实践中,“严重不良行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又包括实施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将不同性质的罪错行为集于一体不利于干预机制的科学构建,影响干预措施的针对性、精准性。笔者认为,构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应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科学分级,并根据分级情况、个体特点设置轻重不同、各有侧重且呈梯级衔接状态的干预措施。

  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科学分级。理论上而言,罪错行为分级越细化、越科学,就越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匹配度高的干预措施。结合实际,可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划分四个等级: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触刑行为,实施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实施违反刑法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教育矫治措施的提出和决定机关、决定的标准和程序等,一般矫治教育措施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经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的申请。不良行为程度特别严重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

  实施分级制定精准处遇措施。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家校联合为主,司法为辅”的干预模式。首先,由监护人进行正确教导,及时制止和纠正不良行为;学校应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重点关注,通过法治教育、心理辅导等督促改正不良行为。对于父母无力管教、学校无力矫治的未成年人,可及时报告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委托专业社工提供专业服务。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办案民警、监护人、司法社工、学校(居、村委会)”四方共管模式,可采取训诫教育、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对有触刑行为的未成年人,检警联合开展训诫、警示教育,移送社会组织开展矫治教育或送入专门学校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戒管束严重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组织开展考察帮教,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进行全方位帮教矫治。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及时纠错,改正不良行为,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及罪错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目标。

  编辑: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