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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涉企虚假诉讼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05-30 09:15:00  来源:检察日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周合星

  当前,一些不法主体伪造或毁灭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并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较多,检察机关应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严肃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积极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加大打击涉企虚假诉讼力度,共办理涉企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70余件,案涉金额逾1.8亿元。结合办案实践分析,涉企虚假民事诉讼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捏造全部或部分事实要求企业偿还债务;企业负责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企业债务意图逃避对企业财产的强制执行;企业破产过程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非法侵占企业财产等。这些案件往往刑民交织,证据种类和数量繁多,真正的事实被迷雾笼罩。

  “谢某与王某华、泰州市甲钢结构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在今年3月入选了最高检发布的“民事检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本案中,泰州市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取到了相关客观证据,最终发现债权人虚增了120万元借款本金,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再审改判。从该案的办理过程延伸,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办好涉企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强化调查核实意识,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在民事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伪造或毁灭证据的情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情节轻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形的,应当依职权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当前所有类型的虚假诉讼,单从案件卷宗材料表面来看都是证据充分、环环相扣,检察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对重要诉讼证据的复核和调查工作,才有可能发现虚假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有在刑法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虚假诉讼情形下,检察机关才可以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因为在调查核实之前无法确定案涉事实是部分虚假还是完全虚假,只要审查认为案件可能存在伪造或毁灭证据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主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二是综合协调刑事、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提升办案质效。案件基本事实完全虚假、无中生有的涉嫌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此类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但实践中相关主体为了逃避刑事追究,绝大部分虚假诉讼都是部分虚假型,公安机关对此无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但是,在这些部分虚假的诉讼中,往往还存在着可能涉嫌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其他犯罪的情形,对此,检察机关也应当移送相关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而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证据使用。若在虚假诉讼中不存在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则应做好相应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是推动全面追责,增加违法成本。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要坚决同步推动严肃查处虚假诉讼的违法主体,否则虚假诉讼监督质效将大打折扣。对于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级检察机关对此已构建了相对完善的机制,履职较为充分;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在对相关裁判、调解书提出监督意见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法院,由法院予以司法制裁;对于需要给予相应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也应当同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目前,检察机关对于后两项工作做得还不够,应当予以加强。

  编辑:陈娟